带有仲裁者的同时签约
- A签署一份合约副本给T
- B签署一份合约副本给T
- T各发送一份消息给A和B,指明彼此都签约了
- A签署合约的两份副本发给B
- B签署两份合约,留一份给自己,另一份发给A
- A和B通知T每人有了一份两人签字的合约副本
- T撕毁只有一个签名的两份副本
课本描述疑似有致命漏洞:
步骤 4 与步骤 5
A 过早地交付了最终有效资产,而 B 无需同步交付。
当 B 在步骤 4 中收到 A 发来的两份已经由 A 签字的合约原件时,B 已经持有了具备 A 法律效力的单方签名文件。
此时 B 可以立即终止协议。因为 B 手里已有一份 A 签字的合约,他只需在办公室自己补签上 B 的签名,就能形成一份具有完全法律约束力的双方合约。
A 从未收到过任何带有 B 签字的文件,T 手里存的 B 签名对 A 毫无价值。A 真正需要的“B 的签名”恰恰是在步骤 5 中才应由 B 直接发出的,而 B 完全可以赖掉这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