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这个我觉得不需要过多解读一目了然因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死后收回的。那么这个也需要严谨记录他执行权力的时间。那么这个按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记录的时间来。如果他这两个证明其中少了一个或者都没有那么按户籍登记或者其他能证明他出生或死亡时间的证据来。比如身份证的出生日期等等。就是拿不出有力证据只要能算明白从出生到死亡的时间就行。但亲人的可信日记这些就算证明了是当时记录的但依旧缺乏说服力的不能作为参考然后如果出生和死亡证明有错误。例如与身份证不统一当事人拿出有力证据依旧可以以后者为准。比如出生证明 1937年4月但当事人拿出1937年2月医院开出的关于自己的接生档案依旧可以推翻出生证明。但什么满月照片多证人证明在法律层面上依旧缺乏说服力不能直接推翻。